(2013)平龙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兰群宝申请执行孙东方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群宝,孙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龙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兰群宝,男,1943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东方,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东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3)平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东方的占地款予以冻结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东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