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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7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游永平、曾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游永平,曾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4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汤骋,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翠恋,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瑞云,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游永平,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惠玲,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游永平、被告曾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1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志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