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宁与郓城润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郓城润海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马宁,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润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宁与被执行人郓城润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郓城润海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郓城润海木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京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