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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卢华贵、刘启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卢华贵;刘启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华贵,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辉,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戈,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华贵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年底,原告发现汕尾市区工联街张贴《工联街丽辉首饰店罗国问赖欠浙江老板七百万巨款,致使人家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向社会各界求助!!真诚向汕尾人民的求助信》,该求助信以被告名义张贴,内容为:“……今年5月份,罗国问拖欠我五百多万元货款后,便以种种借口不再还款了。……罗国问说他向我购买的白银走私去香港出事了,被海关查扣了,……这时,罗国问的妻弟刘启辉(汕尾新区派出所民警)则带了几个他社会上的兄弟,把我拉出去,然后威吓哄骗,可怜我人生地不熟,只能忍声吞气。…”(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29日原告发现2011年11月27日互联网《天涯社区主流媒体》网页页面上贴出《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的帖子,该帖子以被告名义贴出,内容为:“我叫卢华贵,浙江台州人,从事白银贸易。手机130××××0608,本人与汕尾城区工联街丽辉首饰店老板罗国问有白银买卖业务。五月份,我被罗国问欠下七百多万元巨款后,罗告诉我他走私的白银被海关扣押了,无法还款。这时,罗国问的妻弟刘启辉出面了,他告诉我他是汕尾市城区新区派出所的领导,丽辉首饰店就是他和姐夫罗国问合伙的,所以他姐夫走私白银出的问题不算什么,他作为合伙人会出面摆平,让我放心。他还带了3个人一起过来,其中2个中等身材三十多岁左右的青年把我拉到一边,说他们是跟着“辉哥”的,“辉哥”十汕尾数一数二的大哥,是派出所副所长,还参股开有家夜总会,黑白两道都很厉害。如果不给“辉哥”面子,不听他解决,会死在汕尾也没人管的。由于我被此巨款拖累,债台高筑,无奈之下,七月份,我又一次来到汕尾罗国问家中讨债,刘启辉听知后,打电话让我到汕尾新区派出所会面。我到了新区派出所,在二楼的会议厅,刘启辉把一个档案袋“啪”的一声拍在办公桌上。说他手上现在有很多大案、要案,办得很漂亮,市局准备培养他,他在汕尾的关系网很深很厚,黑白两道都走得通,他的姐夫的这一点困难是暂时的,凭他的能力一定能摆平。接着,他的两个上次见过面的“马仔”又出现了,又是一番恐吓和哄骗。由于他穿着警服,又说他绝对可以担保还款的事情,所以我又一次相信了他,我请他们另外几个青年一起到大牌档吃饭喝酒。……我在家被我的债主们催迫得坐立不安,妻离子散……。(11月)十七日下午,我在罗国问家中坐到三点钟,罗国问叫来了十多个男青年,其中就有以前跟着刘启辉与我见面的那两个男青年。其中一个对我说“辉哥”让他们过来,他们没办法,让我放聪明点。这时,罗国问突然一拳打到我左耳朵上,我鲜血直流。他们几个人便把我拖到了罗国问的店门口。门口有十多人,有几个手拿着刀顶着我带来的两个工人(他们两个在门口等待我的),有的拿着铁棍,只听罗国问说了一句“打”,他们便往死里打,把我打倒在地上,又踹又踩,持续了十分钟才停下来,我便昏了过去,后来被送医院检查,全身几十处软组织受伤,腰椎梁骨其两节骨折,右手骨伤,已构成“轻伤”。以上内容绝对真实,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本人现向社会呼吁,要求正义,决心讨回公道,汕尾地区出现像刘启辉这样的黑暗警察,是汕尾的不幸,如果刘启辉这样的黑暗警察逍遥法外,则是人民群众的不幸。坚决要求政府部门彻查刘启辉的涉黑涉恶情况,彻查刘启辉伤害本人轻伤的案件,开除刘启辉出公安队伍,追究刘启辉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相关刘启辉的事实与要求:一、刘启辉约四十岁,汕尾城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民警,手机:135××××3369.二、刘启辉自称汕尾地区黑白两道通吃的“老大”。三、刘启辉参与经营的“丽辉首饰店”合伙人是其姐夫罗国问,表面经营金银首饰,实际是地下钱庄、走私团伙。四、刘启辉多次首着警服,警用皮带,以派出所领导的身份插手罗国问的经济、债权债务纠纷。五、刘启辉利用派出所的办公场地,联同社会上的朋友,对本人进行威吓恐吓。六、十七日殴打本人的二十多个凶手,都是罗国问告知刘启辉后,刘启辉指派过来并指使动手伤害本人的,其中两个主要打手多次跟随刘启辉与本人见过面、吃过饭。附有:1、本人卢华贵被伤害住院图片。2、医院CT检查报告。”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在汕尾市公证处对该帖子进行公证,该帖子后在互联网《龙门茶社-聚焦天下-猫扑贴贴论坛》、《网易地方论坛》、《广东发展论坛-南方论坛》贴出,2011年12月26日原告在汕尾市公证处对上述互联网贴出的该帖子进行公证。2011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提出被告曾接受南方农村报的采访,增加要求责令被告删除网上的帖子及信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表示不用答辩的时间。庭审中,被告表示《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的帖子和《工联街丽辉首饰店罗国问赖欠浙江老板七百万巨款,致使人家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向社会各界求助!!真诚向汕尾人民的求助信》并非其实施,也没有委托他人实施,因此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原告则认为《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的帖子和《工联街丽辉首饰店罗国问赖欠浙江老板七百万巨款,致使人家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向社会各界求助!!真诚向汕尾人民的求助信》是以被告的名义发布,有医院的检查报告、公安机关的验伤证明,这些材料是被告本人所有,是被告实施发布的。另查明,2012年1月14日,被告卢华贵接受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的采访,在采访中,被告卢华贵向记者反映:“网帖反映情况完全属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我在汕尾向欠债人罗国问追讨货款时,不仅货款没有着落,反而遭到群殴并致轻伤,因对方有警方背景此案难以查下去。”为此,他“向社会呼吁,要求正义,决心讨回公道,坚决要求政府部门彻查刘启辉的涉黑涉恶情况,彻查刘启辉伤害本人轻伤的案件”。原审认为,在互联网《天涯社区主流媒体》网页页面上贴出《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的帖子,该帖子以被告名义贴出,并附有被告卢华贵被伤害住院图片和医院CT检查报告,该两份证据为被告所持有,具有唯一性,他人无法掌握该证据;被告卢华贵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的采访时向记者反映“网帖反映情况完全属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我在汕尾向欠债人罗国问追讨货款时,不仅货款没有着落,反而遭到群殴并致轻伤,因对方有警方背景此案难以查下去。向社会呼吁,要求正义,决心讨回公道,坚决要求政府部门彻查刘启辉的涉黑涉恶情况,彻查刘启辉伤害本人轻伤的案件”。被告向记者反映的语句与《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的帖子表达的语句完全一致,两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被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否认以其名义发布的网帖是其所为,并表示网帖属实及愿意负法律责任,视为对该网帖的承认。因此可以推定互联网《天涯社区主流媒体》网页页面上贴出《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的帖子是被告所为,被告抗辩网帖不是其实施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被人殴打致伤,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公安机关没有侦破该案之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致其轻伤,被告公然在互联网发布《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的帖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1、2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3,因该费用不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质证阶段向法庭要求“1、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督查室调取被告卢华贵举报原告刘启辉的举报材料及相关举报内容,用于核实举报内容与网上帖子内容是否一致;2、请求法院向南方农村报核实记者胡亚柱的报道是否胡亚柱本人作出,核实报道的真实性;3、请求法院传胡亚柱出庭作证,要求其到庭说明报道的采访情况、过程;4、请求法院向新联派出所了解是否列罗国问和原告为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超过举证期限的规定,本院不予调查。经调解无效,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华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侵犯原告刘启辉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以媒体和书面的形式公开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删除网上的帖子及信息。二、被告卢华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启辉支付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三、驳回原告刘启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刘启辉负担400元,被告卢华贵负担100元。上诉人卢华贵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为涉案网络帖子附有的卢华贵住院图片和医院CT检查报告是上诉人独有,具有唯一性,他人无法掌握该证据是错误的。虽两份证据是上诉人所持有,但不足以证明是上诉人独有,进而不能得出是上诉人实施了在互联网发布涉案帖子的侵权行为这一结论。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对上诉人的采访报道不能得出上诉人对涉案网贴的承认,也无法得出是上诉人发布涉案网贴的结论,且上诉人一直否认在互联网发布涉案帖子的行为,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网上发布的涉案帖子是上诉人发布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刘启辉答辩称,一审查明的《工联街丽辉首饰店罗国问赖欠浙江老板七百万巨款,致使人家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向社会各界求助!!真诚向汕尾人民的求助信》和《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均是上诉人卢华贵实名发布,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答辩状再一次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另外,上诉人在《南方农村报》“汕尾民警称名誉被侵索赔一元”的网络新闻报道中,对涉案网贴也予以承认,且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在的单位和上级部门“实名举报”,均构成对被上诉人刘启辉名誉权的侵犯。上诉人的行为造成被上诉人严重的精神损害,在汕尾地区范围内特别是汕尾公安系统内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对被上诉人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造成严重扭曲。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上诉人卢华贵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刘启辉的名誉权。本案涉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帖子,署有举报人卢华贵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并附有卢华贵住院图片和医院CT检查报告、法医鉴定文书等具有独有性真实资料,且在帖子的跟贴中,有发布人以第一人称作出的回贴。对于上述事实,除发贴及回贴行为上诉人卢华贵予以否认外,贴子所涉内容,上诉人并不否认。上诉人卢华贵以其不会操作电脑及住院图片、医院CT检查报告、法医鉴定文书等相关资料非其独有为由,否认有在互联网发布《举报:汕尾黑恶警察刘启辉》帖子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虽否认发布涉案网帖,但其在知道署有其真实姓名及资料的涉案贴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并被转载,且对被上诉人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并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的采访时表示“网贴反映情况完全属实”,放任网贴造成的负面影响继续扩大的消极行为,仍属于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其未实施发贴行为,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卢华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莫秀春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