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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黎艳明与被告袁小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XXXX。被告X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