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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广与杨梅花、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杨梅花,郭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磁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广。委托代理人姚瑶,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梅花。被告郭龙,又名郭东。系被告杨梅花丈夫。原告张广与被告郭龙、杨梅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的委托代理人姚瑶,被告郭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梅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诉称,两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货,也支付过一部分货款。截止2012年8月15日,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97300元,并写下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97300元。被告郭龙辩称,原告确实给我们发过297300元的货,但是由于商品不合格,以及解决交易中的一些事情花了一部分钱,故现只欠原告货款20多万元。被告杨梅花未参加庭审,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邯郸市邯郸县开办有一个烟花爆竹经销部。2012年8月15日前,原告陆续向两被告处销售鞭炮,至2012年8月15日,两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297300元,即日,被告杨梅花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张广货款贰拾玖万柒仟叁百元整(297300),欠款人杨梅花,2012年8月15号。二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欠款。被告郭龙辩称原告的商品不合格,以及解决交易中的一些事情花了一部分钱,故现只欠原告货款20多万元,没有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方也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被告杨梅花出具的欠条,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二被告欠原告货款297300元,至今未还系事实,二被告应当给付。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297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龙辩称原告的商品不合格,以及解决交易中的一些事情花了一部分钱,故现只欠原告货款20多万元,没有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方不予认可,本院难以采信。被告杨梅花经本院合法传唤,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郭龙、杨梅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广货款297300元。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被告郭龙、杨梅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