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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增才与被告宋宝庆、叶生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才,宋宝庆,叶生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1427号原告王增才被告宋宝庆被告叶生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才与被告宋宝庆、叶生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王增才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勤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