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供销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供销社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677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