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建与邱叶兵拖欠柴油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邱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16号原告:张建被告:邱叶兵,曾用名邱叶想原告张建诉被告邱叶兵拖欠柴油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叶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诉称:2011年5、6月份,被告因施工需要,先后多次从原告经营的霍邱县马店安顺加油站采购二万余升,折合现金1595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条,承诺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款。被告工程结束后一直拒付柴油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柴油款159560元及自起诉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邱叶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因施工需要,被告邱叶兵先后从原告经营的霍邱县马店安顺加油站采购柴油,截止2013年6月,被告共欠柴油款159560元。每次采购柴油款后,被告均已邱叶想名义出具欠条,并约定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款。工程结束后,被告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柴油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原告营业执照,欠条19张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欠条为证,债务理应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叶兵支付原告张建柴油款15956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从2103年5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被告邱叶兵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