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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伟、付从锋与付从锋、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付从锋,于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王伟,男,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苏凤霞,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付从锋(峰),男,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于国庆,男,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付从锋、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判长  邢炳兰审判员  张 焱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