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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迈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迈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姚某甲,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殷桂芳(系姚某甲妻子),女,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夏建设,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乙,男,汉族,1935年7月21日生,退休干部。法定代理人姚某己(系姚某乙儿子),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工人。委托代理人黄圣龙,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丙,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姚某丁,女,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无业。被告姚某己,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工人。委托代理人黄圣龙,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桂芳、夏建设,被告姚某丙、被告姚某丁、被告姚某己、被告姚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姚某己、被告姚某乙及姚某己的委托代理人黄圣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母共育有四个子女,2011年5月原告母亲去世后,原告父亲还健在,要求对母亲房屋遗产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分割继承,另外,原告父亲行为能力鉴定费用3024.5元是由原告垫付的,该费用是为继承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要求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被告姚某乙辩称,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被告姚某己对于父母照顾得较多,应当多分。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己负担。被告姚某丙辩称,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同意分担鉴定费用。被告姚某丁辩称,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同意分担鉴定费用。被告姚某己辩称,我对于父母照顾得较多,应当多分。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己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姚某乙、蒋某某夫妇育有四个子女:姚某甲、姚某丙、姚某丁、姚某己。姚某乙、蒋某某夫妇于1997年通过房改取得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幢X-X室房屋所有权,房屋面积47.6平方米。2008年,姚某乙因患病导致行动不便,姚某己夫妇与父母同住,照料父母较多,姚某丙、姚某丁也帮助照顾父母,原告姚某己因2008年5月患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对父母照顾较少。2011年5月,蒋某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诉讼中,因涉及到姚某乙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问题,姚某甲另案申请宣告姚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栖迈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姚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原告姚某甲支付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3024.5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信息、房产登记簿、邻居沙某某等人当庭证言、(2013)栖迈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鉴定费发票、原告姚某甲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幢X-X室系姚某乙、蒋某某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5月蒋某某去世,其享有的一半面积即23.8平方米房屋产权系其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为姚某乙、姚某甲、姚某丙、姚某丁、姚某己。被告姚某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抚养义务较多,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原告姚某己所支出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3024.5元是为了使本案的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是为了全体继承人共同利益,原告要求原、被告分担该鉴定费用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对于蒋某某遗产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幢X-X室23.8平方米房屋产权,原告姚某甲、被告姚某乙、被告姚某丙、被告姚某丁各享有4.575平方米房屋产权,被告姚某己享有5.5平方米房屋产权。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3024.5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被告姚某乙、姚某己、姚某丙、姚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姚某甲支付人民币60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39.4元。(此款原告已经预缴,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