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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达荣诉被告李良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荣,李良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徐达荣。委托代理人徐菡。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达荣诉被告李良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达荣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达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达荣撤回对被告李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达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冀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