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达荣诉被告李良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荣,李良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徐达荣。委托代理人徐菡。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达荣诉被告李良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达荣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达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达荣撤回对被告李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达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冀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