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建平诉高卜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高卜绸,李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陈建平,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被告:高卜绸,女,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李岩,男,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高卜绸、李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平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卜绸、李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的400元由原告陈建平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