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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旭娟(2013)3019-1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萍,张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萍,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和平村。被执行人:张旭娟,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盖家疃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18日(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旭娟之丈夫刘振忠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旭娟的丈夫刘振忠所有的座落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盖家疃村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2064**。二、被执行人张旭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旭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