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何伟、孙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何伟,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99号顶琇晶城大厦5楼3层1室。法定代表人:赵蓓,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伟,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孙斌,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武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伟、孙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何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3月23日的房屋租金393143元,扣除被执行人何伟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84000元后,何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苏宁电器有限公司309143元;二、被执行人何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3月24日至2012年5月29日房屋占有使用费45000元;三、被执行人何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9017元、水费552元、电费25885元、违约金8525元、一审诉讼费8525元,以上款项共计40650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金7940元(自2013年6月18日算至2013年8月18日)及案件执行费59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伟、孙斌银行存款4204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伟、孙斌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