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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6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高燕诉张学锋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张学锋,张学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6719号原告:高燕,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张学锋,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被告:张学军,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高燕与被告张学锋、张学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燕,被告张学锋、张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燕诉称:2012年4月后,二被告在原告的南房前1米处占道违建一层(因没有规划局及一些部门的合法手续,城管已告知停止违建,北新桥城管分队有记录),无奈被告不听劝阻在半夜及周末将其建成。又于2013年4月在其违建的一层上违建二层(总面积200余平方米)。(因施工方无营业执照施工违建两层)造成违建的两层楼无地基,且与原告居住的楼仅有一米之远,随时有倾倒的危险隐患,同事严重阻碍X胡同X号楼X单元、X单元、地下一层、一层、二层的采光、通风及安全视野,造成附近居民的极大不满和气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拆除在X胡同X号楼X单元南面1米处的占道违建的一层与正建的二层,使其恢复原状。被告张学锋、张学军辩称:因为二被告房子的地基不牢固,所以要翻建和加固,房子之前的用途是工厂的车间,因此地基比一般的房子高,翻建后房屋的高度没有变化,是原拆原建,没有妨碍原告房屋,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院X号楼-X层X门X号房(以下简称原告房屋)产权人,被告张学锋从案外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租有X胡同X号院东平房X间,被告张学军从案外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北京总队处租有X胡同X号院平房X间。2013年3月,二被告将其承租的房屋一并进行了翻建。诉讼中,本院勘验了现场。原告房屋南墙上原开有一窗户,现原告将该窗户改为一简易门,并在简易门外南侧空地上搭建一简易塑钢房,房高约1.75米,南北约1.9米,东西约3.05米,该简易塑钢房与原告正式房屋连通。二被告居住使用的房屋位于原告搭建的塑钢房南侧,距离塑钢房最近处约1.7米,最宽处约1.9米。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经查证属实,原告搭建的简易塑钢房是影响其正式房屋通风、采光的主要原因,而二被告居住使用的房屋距离原告正式房屋较远,并未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构成显著妨碍。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