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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8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曾毅与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毅,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8223号原告曾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泽东,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毅诉被告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毅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曾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