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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成所与被上诉人张井霞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成所,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井霞,农民。上诉人冯成所因与被上诉人张井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审原告张井霞与原审被告冯成所系南北邻居,张井霞居北,冯成所居南。在双方宅基中间公用的集体土地上原有张井霞通往窑顶的路和排水道,路宽度2.5米,路长度4.5米。2010年7月11日,因下大雨,冯成所将路堵住,在张井霞上窑顶走的路上垒一直堰宽2.5米、高1.3米并填土。张井霞与冯成所因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2010年8月13日,张井霞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将通往原告窑顶的路恢复原状并排除其堵塞原告窑顶排水口的妨碍。原审认为:原审原告张井霞与原审被告冯成所系邻居,在双方宅基中间公用的集体土地上原有张井霞通往窑顶的路,且已形成多年的历史使用习惯。在不造成冯成所窑顶损害的情况下,张井霞作为村集体的成员,在该集体土地上享有通行权,是该案的相邻权利人。故双方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冯成所擅自堵路的行为,已改变多年的历史使用习惯,不但妨碍了张井霞的正常通行,也改变了张井霞窑顶雨水的正常排水。故原审被告冯成所应将将其在自己窑顶西北角原审原告张井霞通往其窑顶的路上所垒直堰(宽2.5米、告1.3米)拆除,并清理填土,保证张井霞走路、排水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审被告冯成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在自己的窑顶西北角原审原告张井霞通往其要顶的路上所垒直堰(宽2.5米、高1.3米),并清理填土,保证原审原告张井霞走路、排水。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审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宣判后,冯成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冯成所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非直接相邻关系,其中均有10米宽的集体土地。2、争议路段应由张金旺、裴海平、樊爱民参加诉讼,一审应追加其参加诉讼。3、上诉人在其宅基适用范围内对自己的护墙进行修缮,不违反法律规定。4、一审法院将冯成所的东北角写成西北角,应当发还重审。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是相邻关系的问题。上诉人冯成所与被上诉人张井霞系南北邻居,冯成所居南,张井霞居北。在双方宅基中间公用的集体土地上原有张井霞通往窑顶的路和排水道。在村集体组织默许和不造成相邻权利损害的情况下,张井霞作为村集体的成员,在该集体土地上享有通行权和排水权,是该案的相邻权利人,而冯成所作为集体的成员也同样享有使用权,也是该案的相邻权利人。一审按照相邻关系处理本案并无不当,故该上诉请求不成立。2、关于争议路段是否应由张金旺、裴海平、樊爱民参加诉讼的问题。本案中是因为上诉人冯成所擅自堵塞被上诉人张井霞窑顶排水口所引起的通行、排水纠纷,张金旺、裴海平、樊爱民并未堵塞张井霞窑顶的排水口,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上诉人要求追加张金旺、裴海平、樊爱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3、关于上诉人在其宅基适用范围内对自己的护墙进行修缮,是否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张井霞与上诉人冯成所系邻居,在双方宅基中间公用的集体土地上原有张井霞通往窑顶的路,且已形成多年的历史使用习惯。在不造成冯成所窑顶损害的情况下,上诉人冯成所应当为张井霞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至于一审将冯成所与张井霞的争议位置写错产生的笔误,由于一审法院已经出具裁定进行了更正,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冯成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