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瑞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从化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瑞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从化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75号原告广州市瑞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瑞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8号加悦大厦230房。法定代表人潘蔚林。委托代理人张伟春,系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化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棋杆广韶公路边。法定代表人曾凡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瑞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从化市鸿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瑞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广州市瑞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舜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