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开商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康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华盛计量泵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淮安市康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华盛计量泵有限公司,江苏万洲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开商初字第0046号原告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以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康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65号。法定代表人潘跃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市华盛计量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华盛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凤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万洲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工业园区金象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康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华盛计量泵有限公司、江苏万洲鞋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6元,减半收取7778元,保全费5000原,合计12778元,原告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春国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左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