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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桐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新力(佛冈)化机有限公司、余维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力(佛冈)化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催字第7号申请人:新力(佛冈)化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吉田高埔村。法定代表人:余维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敏静,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新力(佛冈)化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9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25529860,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9月25日,出票人为桐乡市恒越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巨新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为上海科达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即为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力(佛冈)化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程啸飞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