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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市纺试宾馆与被告南京舜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纺试宾馆;南京舜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商初字第918号 原告无锡市纺试宾馆,组织机构代码13626148-8,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明。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无锡市滨湖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舜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纺试宾馆诉被告南京舜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纺试宾馆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纺试宾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纺试宾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纺试宾馆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