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龙豪要求宣告代杰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马龙豪,男,2004年6月8日生。监护人马建兵,男,1984年6月20日生。申请人马龙豪要求宣告代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龙豪系代杰的儿子,因被申请人代杰于2006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马龙豪申请宣告代杰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代杰,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民戴庄街51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马龙豪的父亲马龙豪2012年3月去世,被申请人代杰于2006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现跟随叔父马建兵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1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代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代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龙豪系被申请人代杰的儿子,马XX作为代杰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代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找代杰的公告,公告期满代杰仍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杰为失踪人;二、马建兵为失踪人代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厉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新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