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双辽市金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占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金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占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金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峰,系经理。被执行人陈占赢,男,34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双辽市金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占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陈占赢给付申请执行人双辽市金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款90.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