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顾守群与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行政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守群,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43号原告顾守群。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东,主任。原告顾守群不服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公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16日,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审 判 员  汪洪祥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