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市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宋某某(曾用名宋某),女,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建设工程咨询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舰,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