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莉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莉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98号。法定代表人秦东,总经理。被告刘莉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莉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