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户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鹏程审判员  李树槐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