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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刑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翟荣祖、龚顺明、翟雨茜申请插郭宝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翟荣祖;龚顺明;翟雨茜;郭宝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刑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翟荣祖。申请执行人龚顺明。申请执行人翟雨茜。法定代理人孙满。被执行人郭宝明。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赵文忠,经理。上列翟荣祖、龚顺明、翟雨茜申请插郭宝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立案后,郭宝明向本院交纳了20000元(包括赔偿上列申请执行人的5253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纳了120000元(包括赔偿上列申请执行人的47300元),上列申请执行人以郭宝明正在服刑,无力支付赔偿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刑执字第000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