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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朱某诉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00588号原告朱某,村民。被告于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