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朱某诉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00588号原告朱某,村民。被告于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