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某、邵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6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邵某,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朱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邵某与左定平(另行处理)等共六人商量去打狗来吃,随后六人携带铁管驾车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杨荡滩附近伺机打狗。当六人发现一条狗后便追打,狗逃回主人家位于杨荡滩2号的底楼大厅内,被告人陈某、邵某携钢管追进大厅内。在屋外的主人任二宝(女,1926年9月出生)发现后,走进大厅内问两被告人为何进入自己家里,被告人陈某便将任二宝推出屋外,随后陈某持钢管,邵某持屋内的板凳将狗打死,两被告人拿着狗离开。该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二宝、陈明高的陈述,证人左定平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钢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邵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邵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邵某已退赔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赔款500元,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钢丝、钢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