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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罗莉与王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八字门居民点。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白杨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跃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