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龙刑初字第87号被告人黄雪飞非法持有枪支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飞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雪飞。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雪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雪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黄雪飞叫林××(另案处理)帮借一支枪来使用。21日晚,林××与朋友梁××(另案处理)拿来的一支自制单管猎枪,22日下午其将与梁××要来的枪支带到龙州镇白沙街的银满地宾馆403号房交给黄雪飞。2013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黄雪飞带该枪支到龙州县龙州镇合龙街与新填地的交汇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缴获该自制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同案人林××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990)龙法刑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南地刑一字(92)第7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清单、证人农某某、何某某、莫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林××的供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枪支鉴定结论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雪飞违反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砂枪1支,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雪飞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雪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禤培山审 判 员 农小兰人民陪审员 冯加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立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