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湖北天下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湖北天下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87号原告:王荣华。委托代理人:钟民、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天下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7号。法定代表人:陈潜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保东、韩小焱,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华诉被告湖北天下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