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分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潘水苟、钟根牙等与潘瑞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水苟,钟根牙,唐水根,潘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分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潘水苟。申请执行人钟根牙。申请执行人唐水根。被执行人潘瑞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3)分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潘瑞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瑞辉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030961元(其中标的款1006514元、案件受理费11864、申请执行费125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简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