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于志君、郑吉秋、都兴仕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于志君,郑吉秋,都兴仕,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于志君,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郑吉秋,女,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都兴仕,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波,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下政府大街669号3号楼2单元23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于志君、郑吉秋、都兴仕、孙波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