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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华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楼锡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华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楼锡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1-1号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华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楼锡康。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华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锡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东阳市华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楼锡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楼锡康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案款140381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20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洁健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