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颜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立权与李界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权,李界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251号原告张立权,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鹤军。被告李界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权与被告李界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权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立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正涛代理审理员孙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