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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美仕涂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美仕涂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宁波美仕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西工业区322号法定代表人:景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能,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美仕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美仕涂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