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唐洪,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罗兴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