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8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洁与李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洁,李德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727号原告任洁,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李德喜,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洁与被告李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洁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洁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