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辖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聂海波与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聂海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海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海波。上诉人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海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案涉公司所在地及公司项目均在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双方纠纷的产生也是由于项目建设引起的,当地相关部门也介入调解,为了不使双方矛盾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由当地法院受理本案,更有利于纠纷解决,也更方便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聂海波提起的是主张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诉讼,并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故不适用该条款中的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