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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孔列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孔列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慧红。被告孔列波。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包仁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良友。原告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酒店)诉被告孔列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广告立牌维修费用8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倪晓花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毛慧红、被告华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卢良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列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2月5日晚20时15分许,孔列波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红色北京现代轿车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由东向西行使时,撞上龙禧酒店位于江南大道一侧的户外广告立牌。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列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孔列波垫付广告牌维修费用1000元,华安保险就该笔损失对孔列波也已理赔了1000元。后龙禧酒店对损坏的广告立牌进行了修复,花费维修费用8000元。另查明,浙A×××××轿车在华安保险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告牌维修费用7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寿金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