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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洪亮与韩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亮,韩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491号原告丁洪亮,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韩云亮,男,成年,汉族,住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亮与被告韩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洪亮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洪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洪亮承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维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