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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1

案件名称

光文经与黄少成、王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光文经;黄少成;王月萍;方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297号 原告:光文经,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少成,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安徽省九成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王月萍,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系黄少成的母亲。 被告:王月萍,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告:方宏霞,女,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光文经诉被告黄少成、王月萍、方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成、王月萍、方宏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文经诉称:黄少成系安庆市开发区越宝红木家具经营部业主,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11月1日,黄少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王月萍、方宏霞自愿为黄少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少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按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一承担,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王月萍、方宏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黄少成、王月萍、方宏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黄少成因经营需要向光文经借款。201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黄少成向光文经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如届时未能返还,黄少成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光文经违约金,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合同即为借款凭证。王月萍、方宏霞自愿为黄少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之日,光文经即出借黄少成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致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款合同、庭审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光文经与被告黄少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黄少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黄少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一承担2012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王月萍、方宏霞应对黄少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少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光文经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借款本金200000元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6220元,由被告黄少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上述条款义务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被告王月萍、方宏霞对被告黄少成的上述条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宏  伟 审判员 顾  正  浪 审判员 丁  车  荣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曼琳(实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