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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叶雨青与梁厥磊、何小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雨青,梁厥磊,何小荷,吉林泰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昊计算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力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899号原告叶雨青。被告梁厥磊。被告何小荷。被告吉林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拉拉河镇增福村。法定代表人何小荷。被告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531号保亭工业园区A号楼第六层西半层601室。法定代表人何小荷。被告杭州博昊计算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梁厥磊。被告浙江力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法定代表人侯念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雨青诉被告梁厥磊、何小荷、吉林泰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颐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昊计算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力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雨青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雨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雨青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34.50元,由原告叶雨青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叶雨青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叶雨青负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