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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兴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福特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创兴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福特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兴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禤启兴。被执行人深圳市万福特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三梅。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兴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福特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福特广告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56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万福特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法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长勇审判员  贾延涛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玉生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