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