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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辖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董坤与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姓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坤,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昆山登云学院),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马鞍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忠,昆山登云学院校长。上诉人董坤因与被上诉人昆山登云学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辖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文章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被告昆山登云学院的住所地在昆山市,被告发布文章的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在昆山市,故本案应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裁定被告昆山登云学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董坤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提出人也不符合法律要求。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已经过审查,后又将本案移送昆山法院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经查,本案原审被告系在2013年5月28日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原审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并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并无不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因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昆山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