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陆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298号罪犯陆进,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5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141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1802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7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陆进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陆进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进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世平 更多数据: